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因诉陕西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西安**民法院(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申请再审称,其向公安机关反映、投诉”警风、警纪”问题两年多,对其反馈却是个”零”的结果;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谁在处理其反映的问题其也无法知晓;陕**安厅只是批转,却丝毫无效。要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另类”行政不作为案件立案,由陕**安厅对其反映的”警风、警纪”问题予以查处,并给其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陕西省公安厅对高**反映的”警风、警纪”问题未予答复处理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高**认为构成”另类”行政不作为、法院应予受理,没有依据。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二审予以维持的处理正确。
综上,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男,汉族,1946年10月5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桂红
代理审判员朱玉红
代理审判员杨宗信
书记员李芍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