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宁秦府征补字(2013)第847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需进一步与被执行人协调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撤回对宁秦府征补字(2013)第847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胡铭,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姣,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动迁员。
被执行人金**,女,1940年12月26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华强
审判员王璐
人民陪审员贾武斌
见习书记员王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