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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与金**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宁秦府征补字(2013)第847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需进一步与被执行人协调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撤回对宁秦府征补字(2013)第847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秦非诉行审字第103号
  •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69号。

  • 法定代表人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区长。

  • 委托代理人胡铭,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姣,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动迁员。

  • 被执行人金**,女,1940年12月26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华强

  • 审判员王璐

  • 人民陪审员贾武斌

  • 见习书记员王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