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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孙新超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4)75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孙**自2014年3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柞村镇积福村基本农田300平方米(0.45亩)堆放石材荒料,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4)75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限莱州市柞村镇孙家村村民孙**二十日内自行清除在非法占用的300平方米土地上堆放的石材荒料,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清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堆放的石材荒料,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清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堆放的石材荒料,恢复土地原状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孙新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自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4)75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孙新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清除非法占用的300平方米土地上堆放的石材荒料,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市柞村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莱州行执字第392号
  •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28号。

  •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 委托代理人曲明军,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柞村分局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张宝旭,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柞村分局副科长。

  • 被执行人孙**,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于卫东

  • 人民陪审员原秀芹

  • 人民陪审员王永敏

  • 书记员宋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