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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资源局与滦县**限公司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滦**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做出滦国土资罚决字(2014)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5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决字(2014)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故依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滦国土资罚决字(2014)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滦行审字第00028号
  •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

  • 被申请执行人:滦县**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兆生

  • 审判员李艳梅

  • 审判员徐亚茹

  • 书记员袁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