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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程嘉川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32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程**自2014年5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郭家店镇吴家村基本农田130平方米(0.2亩)建看护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32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莱州市府前东街406号居民程**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圆整(u0026amp;yen;39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即u0026amp;ldquo;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amp;rdquo;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告辩称

被执行人辩称,对申请执行人处罚认定的事实和执法程序均有异议。1、申请执行人所列的被执行人主体错误,不是我一个人,是三个人,我有承包合同,上面明确显示是三个人承包。2、作为申请执行人没有尽到职责,让我签字的时候没有告知该享有的权利,而且没有让我看法律文书的内容。3、在我陈述除我以外还有两人时,国土局工作人员仍坚持让我一个人签字,说签字只是备案,再也没有其他事情了,不用承担什么责任,更没有任何不良后果。该工作人员没有提示或要求我仔细查看签字文件,当时本着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不给他们添麻烦的情况下,把字签了,而接下来就是不断的告知书,催告书,强制执行书等,该工作人员答复你是简易房,不需理会。4、有莱州**家村委出具的证明,看护房占用的地方不是基本农田,这些地质全部是砂石地,都是石头砂石,从古至今没有过耕种,也没有生产过一点粮食。我恳请莱州市人民法院驳回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辩驳称,1、在现场调查时,虽然被执行人是承包人之一,我们可以依法对他作出处罚,当时被执行人说可以代表其他人,所以我们只对他进行了调查。2、对被执行人提出的作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被执行人承包吴家村土地,我们按程序进行调查,现场勘验,告知以及一系列法律文书的下发,每次法律文书的下发,我们都会要求当事人查看文书,然后再签字,我们程序没有问题。3、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我们调查与事实不符,基本农田的认定不是吴家村村委出具的证明为标准,也就是说村委没有权利对土地类型进行认定,地类的认定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至于基本农田认定所具备的技术条件,我们无权进行解释,得由莱州**划站来解释。4、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就是你占用土地硬化地面,改变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建的房屋,硬化地面,还有种植的东西,而且当时被执行人也是在现场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32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又于同年8月1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遂于同年9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期间,经听证查明被执行人程**与杨**、于之杰系合伙人。因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莱国土资罚发(2015)32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u0026amp;ldquo;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amp;rdquo;的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莱州行执字第826号
  •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28号。

  •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 委托代理人徐延堂,莱州市国土资源局郭家店所所长。

  • 委托代理人张祚鹏,莱州市国土资源局郭家店所工作人员。

  • 被执行人程**,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华波

  • 人民陪审员王锡存

  • 人民陪审员原秀芹

  • 书记员任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