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随不服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张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汉族。
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邱应征。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海军
审判员冯晓霞
审判员杨贺炜
书记员谢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