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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管理局与桂林**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桂林)食药监食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人以待第三期罚没款到期后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桂林市**管理局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监督管理局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回申请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叠行审字第9号
  •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桂林市芙蓉路7号。

  • 法定代表人唐**,局长。

  •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龙隐路1号。

  • 法定代表人吕*,该公司负责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敏

  • 代理审判员邓昱

  • 代理审判员李海萍

  • 书记员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