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桂林)食药监食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人以待第三期罚没款到期后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桂林市**管理局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监督管理局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回申请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桂林市芙蓉路7号。
法定代表人唐**,局长。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龙隐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该公司负责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敏
代理审判员邓昱
代理审判员李海萍
书记员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