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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以下简称殷蒙分局)(2015)第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行初字第9号
  •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 委托代理人朱相海、杨随良,安阳市北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住所地安阳市电厂路中段。

  • 法定代表人杨**,局长。

  • 委托代理人杜新中,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 第三人王**,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

  • 委托代理人王文亮,男,1992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光

  • 审判员梁克庆

  • 人民陪审员屈晓杰

  • 书记员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