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以下简称殷蒙分局)(2015)第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代理人朱相海、杨随良,安阳市北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住所地安阳市电厂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新中,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第三人王**,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亮,男,1992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光
审判员梁克庆
人民陪审员屈晓杰
书记员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