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原国土资罚字(2009)第1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郑州丰**限公司名下的拆迁补偿款12260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魏**,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郑州丰**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任毅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