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因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3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因市政府不依其申请确认征收其土地房屋的征地批复违法而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王**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从王**的实质诉求看,是认为市政府关于征收其土地房屋的征地批复违法,向市政府反映情况,要求予以纠正。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该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显然,王**于2015年3月18日向市政府提起确认征地批复违法的申请属于信访性质,市政府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告知书》是对王**信访事宜的回复。王**对该信访回复不服,尽管以复议申请的形式向市政府申请复议,但其仍然属于信访事宜的处理。故市政府于2015年5月19日再次作出《告知书》的行为,仍然属于信访答复性质,对王**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市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永铭
代理审判员谭秋勤
代理审判员邬继荣
书记员李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