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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仙区刘家社区居委会三组诉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人民政府、绵阳市游**民委员会委托开发协议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游仙区刘家社区居委会三组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人民政府、绵阳市游**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周**开发委托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4日,第三人周**作为原告刘*居委会三组的组长代表原告(乙方)与被告刘*社区居委会(甲方)签订《李家长湾新街建设开发委托协议》,甲方将李家长湾新街建设委托给原告负责实施。原告与被告刘*居委会在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该协议签订后,涉案部分土地已被使用于房屋及道路等建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其主体要求至少一方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诉讼的标的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原告所诉的《李家长湾新街建设开发委托协议》,其签订主体分别为原告刘家居委会三组与被告刘家居委会,而被告刘家居委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虽原告提出《李家长湾新街建设开发委托协议》系被告刘家居委会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被告刘**政府的委托签订,因被告刘**政府并未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李家长湾新街建设开发委托协议》上签字,被告刘家居委会与原告签订该协议时也并未以被告刘**政府名义签订,加之刘**政府及被告刘家居委会在当庭陈述中均否认双方存在行政委托关系,故《李家长湾新街建设开发委托协议》并非刘**政府委托刘家居委会与原告签订的行政协议,原告刘家居委会三组的请求确认《李家长湾新街建设开发委托协议》无效并据此要求二被告和第三人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游仙区刘家社区居委会三组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游仙区刘家社区居委会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游仙区刘家社区居委会三组不服,以“《李家长湾新街建设开发委托协议》系被上诉人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人民政府安排被上诉人绵阳市游**民委员会负责实施,该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自始无效”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本院:1.撤销(2015)游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并依法确认《李家长湾新街建设开发委托协议》无效;2.责令三被上诉人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李家长湾新街建设开发委托协议》无效,判令被上诉人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人民政府、绵阳市游**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周**返还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游仙区刘家社区居委会三组所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游仙区刘家社区居委会三组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绵行终字第138号
  • 法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仙区刘家社区居委会三组。

  • 法定代表人田*,组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龙梅,镇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游**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朱**,主任。

  • 原审第三人周**,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李

  • 审判员魏继军

  • 审判员向茜

  • 书记员罗西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