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汴祥住建罚决字(2015)第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汴祥住建罚决字(2015)第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和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汴祥住建罚决字(2015)第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毛**,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缴纳罚没款人民币壹万元及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的罚款;
三、被执行人毛**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温茂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磊、李昊,开封市祥符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工。
被执行人:毛**,男,汉,1974年生。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被执行人毛培胜,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翻建住宅。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汴*住建罚决字(2015)第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施工;2、并处罚款壹万元整。罚款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合义
审判员张艳
审判员张贵山
书记员赵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