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诉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第三人垫江县**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划拨一案中,符**于2015年7月30日死亡,因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29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2015年10月19日,符**之子符**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本院遂恢复本案审理。审理中,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符**,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曾庆发(系符增龙之舅),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
被告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组织机构代码74285759-9。
法定代表人邬**,局长。
出庭负责人罗**,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桂溪大道南端208号。
法定代表人梅时雨,县长。
委托代理人谭红,垫江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泽席,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垫江县**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垫江县工农路建委裙带房,组织机构代码20865017-6。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江山,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喻伦泰
代理审判员袁钦明
代理审判员刘厚勇
书记员李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