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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与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划拨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诉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第三人垫江县**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划拨一案中,符**于2015年7月30日死亡,因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29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2015年10月19日,符**之子符**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本院遂恢复本案审理。审理中,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53-1号
  •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符**,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

  • 委托代理人曾庆发(系符增龙之舅),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

  • 被告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组织机构代码74285759-9。

  • 法定代表人邬**,局长。

  • 出庭负责人罗**,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桂溪大道南端208号。

  • 法定代表人梅时雨,县长。

  • 委托代理人谭红,垫江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王泽席,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垫江县**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垫江县工农路建委裙带房,组织机构代码20865017-6。

  •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谭江山,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喻伦泰

  • 代理审判员袁钦明

  • 代理审判员刘厚勇

  • 书记员李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