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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扎鲁特旗人民法(2015)扎鲁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被上诉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原告杨**向被告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开通科公(霍)行罚字(2015)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证据。被告于2015年5月14日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为原告出具了通科公信开字(2015)第5号—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原告。

另查明,原告对被告行政主体资格及职权依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情况没有异议。被告未延长答复期限。

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对证据采信情况如下:被告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立案公开工作权利义务告知书与执法信息公开告知书各一份。欲证明被告告知了查询信息的网址,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审法院认证为,该组证据系被告在原告申请信息公开之前履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告知程序,被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履行了信息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且原告对该组证据否认,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针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不予采信。原告杨**未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5月14日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为原告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告知书,但至本案2015年6月9日受理,被告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未对原告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故被告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应在一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对于原告请被告公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因被告已受理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尚未针对原告申请作出答复,故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的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赔偿上诉人因信息公开造成的经济损失900元,交通住宿费740元,精神损失费0.1元,合计1640.10元。主要理由为:上诉人于2015年7月14日诉被上诉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胜诉,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缺乏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上诉人已履行法定告知、说明理由义务,未做答复。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要求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上诉人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信息公开,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并未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且其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证据。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杨**应对行政赔偿的上诉请求另行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行终字第101号
  • 法院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女,66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住所地通辽市。

  • 法定代表人刘**,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张亚宾,男,40岁,汉族,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副队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盖蓬蓬

  • 审判员荣贵

  • 代理审判员白丽

  • 书记员陈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