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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记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持D证驾驶自己的陕GEN6XX号三轮摩托车自洞河驶往紫阳县城方向,当日7时7分许,车辆行驶至紫阳县城东三岔路转盘附近时,因未避让横过公路行人,车辆右前侧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倒地头部受伤,经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及时避让行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辩解中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持D证驾驶自己的陕GEN6XX号三轮摩托车自洞河驶往紫阳县城方向,当日7时7分许,车辆行驶至紫阳县城东三岔路转盘附近时,因未避让横过公路行人,车辆右前侧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倒地头部受伤,经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死者陈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2015年3月10日,死者陈某某的儿子郑**与被告人吴某某在紫阳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吴某某赔偿死者陈某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10000元,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并书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紫阳**办公室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前表现较好,没有不良记录,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同意接纳入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5年2月14日7时45分,紫阳县公安局交警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在紫阳县城东三岔路转盘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出警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况及吴某某和其他人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经过。

2、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以及案件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紫阳县城东三岔路转盘附近,现场的方位、概貌及现场留下的痕迹。

3、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吴某某持有D驾照,肇事车辆陕GEN6XX号三轮摩托车,具备上路行驶资格。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避让横过公路行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陈某某无责任。

5、紫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死者陈某某生前因交通事故碰击倒地,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6、户籍证明。证实吴某某的基本情况,完全具备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51年9月25日,住紫阳县城关镇西门河村六组。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4日早上大概7点左右他在医院上班,接到120调度电话,说是在县城东三岔路附近有一名女性晕倒,他就驾驶车辆和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发现东三岔路往东十米左右靠公路里侧一名女的躺在地上,一名男性把她扶着,在他们跟前还停放了一辆三轮摩托车,他就给110打了报警电话,后医务人员就将女的拉走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8、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今早7点几分他驾驶陕GTK3XX出租车到火车站,路过三岔路监控那,对面来了一辆三轮摩托车,会车的时候,他听到三轮车急刹车声音,刹车一响跟着就是叮咚的一声,三轮车把那个人撞到了,看见那个人后脑勺着地倒在地上的事实。

9、证人廖*某、廖*甲证言。证实今天早上她妹妹廖*某骑电动车送她到人人乐上班,到火车上站进站路口跟在出事车辆后面,在东三岔路听到咚的一声就看到三轮摩托车停了司机下车,她们就从摩托车左侧绕过看见地上躺了一个人50-60岁比较胖,停了十几秒就走了。

10、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4日早上7点多,她从家里步行到店子,走到三岔路附近看见一辆三轮摩托车停在那,一男的将一个女的扶着,女的躺在男的身上。

1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早上7点多她步行从钟鼓湾到县城,当走到东三岔路附近时,她看到一个男的将一个女的扶着,女的还在呕吐,后来120救护车来了就把女的拉到了医院抢救。

12、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他和姐姐郑**在外打工,接到家里电话说,母亲陈某某被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他们于15日下午赶回来,才知道母亲陈某某是被吴某某驾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撞的。3月10日肇事方吴某某与他们达成赔偿协议,吴某某赔偿他们各项损失310000元。

1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2月14日早上7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洞河行驶到紫阳县三岔路附近,看到一个老婆婆横过公路,在距离她5米左右的地方,踩刹车老婆婆从车头绕过去,在他车右侧门倒在地上,就把车停住下车去看,走到跟前将她扶起来,她呕吐不止。他没带电话,其他人就打了120电话,10分钟后他随救护车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的事实经过。

14、调解协议书。证实2015年3月10日,死者陈某某的儿子郑**与被告人吴某某在紫阳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吴某某赔偿死者陈某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10000元的赔偿协议。

15、领条:证实被害人的亲属郑**已领取被告人吴某某赔偿的费用共计310000元的事实。

16、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17、紫阳**办公室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前表现较好,没有不良记录,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同意接纳入社区矫正对象。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及时避让行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治伤者,被告人归案后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在事故发生后给予死者亲属一定的经济赔偿,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死者亲属并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紫阳县社区矫正办审前调查评估亦证实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本案全部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紫刑初字第00030号
  •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交通肇事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洞河镇街道一组,个体工商户,持“D”驾照。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紫阳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紫**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施恒峰

  • 人民陪审员魏世宏

  • 人民陪审员王安义

  • 书记员刘继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