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辽宁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大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8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3年12月12日止。
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3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崔**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崔**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崔**,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庆福
审判员华云捷
审判员徐凤新
书记员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