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辽宁省**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5)大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孙*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他罪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孙*伟及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辽刑三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4月20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9年1月7日经辽宁**民法院以(2009)辽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19日经辽宁**民法院以(2011)辽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3年12月9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30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8月18日止。
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孙**,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微
审判员夏红军
审判员张真洪
书记员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