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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马*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抚养费纠纷一案,同**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同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6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不再要求本院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现该案应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同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同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告马*于2012年1月1日起每年支付原告杨*甲抚养费3000元中2012年、2013年两年共计抚养费6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同执字第87号
  •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杨**,男,生于1999年4月17日,回族,学生,中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女,生于1979年2月2日,回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 被执行人马*,男,生于1977年5月15日(,回族,个体,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卫东

  • 审判员金鑫

  • 审判员马成文

  • 书记员张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