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抚养费纠纷一案,同**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同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6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不再要求本院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现该案应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同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同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告马*于2012年1月1日起每年支付原告杨*甲抚养费3000元中2012年、2013年两年共计抚养费6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杨**,男,生于1999年4月17日,回族,学生,中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女,生于1979年2月2日,回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执行人马*,男,生于1977年5月15日(,回族,个体,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卫东
审判员金鑫
审判员马成文
书记员张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