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李*阳诉被告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阳诉被告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5年4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2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阳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4年5月,经媒人介绍,其和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8月30日,其给付被告彩礼50000元,经中**行汇款给被告。2014年10月25日,因琐事看法不一,双方发生争吵,分手至今。其向被告讨要彩礼,被告短信回复分文不付。请求被告返还彩礼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牛*姣辩称,其和被告相识和原告给付其50000元彩礼情况均属实,但双方分手原因是原告和原告单位一位阿姨有特别关系,因原告过错造成,50000元彩礼也是其和原告共同花费,故不同意返还原告50000元。

原告提供证据有:1、2014年8月30日其给被告汇款50000元的个人交易存款单一份。证明其为成就婚姻,向被告账户存入50000元彩礼。

2、手机短信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其50000元彩礼,且称分文不给。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其给原告发送的短信是在生气的情况下发送的。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8月30日,原告经中**行给被告汇款彩礼50000元。原被告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4年10月,原被告分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彩礼5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存款单和手机短信记录为证,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分手,被告辩称50000元彩礼给原告回礼10000元,其他用于其和原告共同花费,原告不予认可,但被告向原告回礼也符合习惯,被告拿到彩礼后与原告共同花费一部分也符合常理,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彩礼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济民一初字第886号
  •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 被告牛**,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常维帼

  • 人民陪审员张小仙

  • 人民陪审员张红建

  • 书记员姚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