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高*、高**、苗新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月,其与被告高*经人介绍相识后,三被告共向其索要彩礼151900元,2013年11月24日,其与被告高*举办结婚仪式后,被告高*离家出走,双方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三被告的行为系借助婚姻索取财物,现其家债台高筑,无法正常生活。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1519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高王占、苗新娥,经审查被告高*父母的姓名是高**、苗维香,故被告高王占、苗新娥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8元,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女,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王占,男,汉族,成年。
被告苗**,女,汉族,成年。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瑞清
人民陪审员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杨珉
书记员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