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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高*、高**、苗新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高*、高**、苗新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月,其与被告高*经人介绍相识后,三被告共向其索要彩礼151900元,2013年11月24日,其与被告高*举办结婚仪式后,被告高*离家出走,双方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三被告的行为系借助婚姻索取财物,现其家债台高筑,无法正常生活。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1519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高王占、苗新娥,经审查被告高*父母的姓名是高**、苗维香,故被告高王占、苗新娥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8元,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济民一初字第00360号
  •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 被告高*,女,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高王占,男,汉族,成年。

  • 被告苗**,女,汉族,成年。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瑞清

  • 人民陪审员孙亭亭

  • 人民陪审员杨珉

  • 书记员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