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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刘*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592号
  • 法院 郧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 被告刘*,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燕学成

  • 书记员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