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刘*,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燕学成
书记员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