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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诉被告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熊*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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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熊*。
被告廖*。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婷
书记员周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