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9月1日以与被告田某某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以与被告田某某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龚某某。
被告田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向子龙
书记员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