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蒋XX与被执行人何XX、何X、兰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道法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XX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何X主动将案款61500元缴入道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道法执字第265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XX组。
被执行人何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乡XX村XX组。
被执行人何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何XX之父。
被执行人兰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何XX之母。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勇
审判员蔡国元
审判员何路生
书记员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