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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与被告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诉被告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冷民字第2253号
  •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秦*,男,汉族,1984年6月2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唐春松,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 被告唐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成向阳

  • 审判员周湘荣

  • 人民陪审员邓余庆

  • 代理书记员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