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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何*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原告陈*与被告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反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被告的反诉。现因原告陈*与被告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负担,反诉费150元,由被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道法民初字第959号
  •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反诉被告),男,住永州市零陵区。

  • 被告何*(反诉原告),女,住道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忠改

  • 书记员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