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原告陈*与被告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反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被告的反诉。现因原告陈*与被告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负担,反诉费150元,由被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反诉被告),男,住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何*(反诉原告),女,住道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忠改
书记员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