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华民初字第268号原告丁*飞诉被告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华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飞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给付申请人丁*飞财礼款等共计81000元。被执行人李李**已自动履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华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丁**,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奇峰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