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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封某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经合水县太白镇黄某某介绍,原告与两被告之女杨*确定了婚约关系,原告给付两被告彩礼40000元。2011年2月11日,原告与杨*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开始了同居生活。2012年2月17日,杨*因双方感情不和,离家外出打工,并打电话、发短信要求与原告终止同居关系。原告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彩礼40000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封某某、杨某某退还原告吴**彩礼28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400元,双方各承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庆林民初字第04号
  •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某某。

  •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封某某。

  • 被告:杨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罗晓艳

  • 书记员段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