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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因与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梅、原审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宁*一终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民监字第2号
  •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男。

  •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女。

  • 原审被告:王**,男。

审判人员

  • 院长乔健

  • 书记员孙丰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