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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戚*、刘*非法拘禁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杨*、戚*、王*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六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杨*、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杨*、戚*、王*等人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等地租住三间房屋,以“人际网络营销”及“天津天**限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刘*为总负责人,杨*、戚*、王*各自负责一处房间。在刘*的授意下,杨*在其负责的大厂街道晓山北村31幢601室内非法拘禁被害人徐*10日;戚*在其负责的南钢六村48幢501室内非法拘禁被害人曹*10日;王*在其负责的大厂街道九龙洼116幢601室内非法拘禁被害人吴*7日。其间,杨*、戚*、王*在刘*的授意下,指使罗*、蒲*、吕*(均已判刑)等人采取按头入水、提裤腿倒立、俯卧撑、蹲墙角等方式对吴*进行体罚。同年11月26日凌晨,刘*、杨*、戚*、王*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四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徐*、曹*、吴*的陈述,证人罗*、吕*、蒲*、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杨*、戚*、王*亦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杨*、戚*、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刘*、杨*、戚*、王*均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杨*、戚*属于作用相对于刘*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戚*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杨*、戚*、原审被告人王*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上诉人刘*、杨*、戚*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经原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杨*、戚*、原审被告人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刘*、杨*、戚*、王*还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刘*、戚*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两上诉人非法拘禁他人的人数、时间长短及殴打情节,并考虑非法拘禁他人的方式及两上诉人的坦白情节,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杨*、戚*、原审被告人王*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戚*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苏01刑终30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非法拘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王*,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方兴宇

  • 代理审判员李涛

  • 代理审判员顾岚岚

  • 书记员陶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