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阳**民法院审理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5)阳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郑**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崔**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郑**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阳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抗诉机关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2009年2月至2013年3月任阳信县**改革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山东**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树民
审判员张耀伟
代理审判员刘超元
书记员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