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郑**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阳**民法院审理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5)阳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郑**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崔**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郑**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阳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滨中刑二终字第90号
  • 法院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滥用职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2009年2月至2013年3月任阳信县**改革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马**,山东**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树民

  • 审判员张耀伟

  • 代理审判员刘超元

  • 书记员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