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邵**与被执行人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履行给付1.174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于2016年1月29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1)隆*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邵金合,住隆化县。
被执行人陈*,住隆化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守信
人民陪审员王晓华
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周静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