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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邵**与被执行人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邵**与被执行人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履行给付1.174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于2016年1月29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1)隆*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825执恢50号
  •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邵金合,住隆化县。

  • 被执行人陈*,住隆化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守信

  • 人民陪审员王晓华

  • 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 书记员周静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