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刘**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刘**。
申请执行人:刘**。
被执行人:陈*。
审判人员
执行长杨洪江
执行员罗志海
执行员张华彬
书记员冯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