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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与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刘**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寿执字第1273号
  •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交通事故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刘**。

  • 申请执行人:刘**。

  • 被执行人:陈*。

审判人员

  • 执行长杨洪江

  • 执行员罗志海

  • 执行员张华彬

  • 书记员冯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