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田**与紫金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64194.47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田**,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紫金财产**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强
审判员杨立谦
审判员冯吉臻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