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农民。
法定代理人张义某。
法定代理人刘延某。
委托代理人林国某、孙宁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岱岳区某幼儿园,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负责人王**,任园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某。
委托代理人贾新某,泰安岱岳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宝泉
书记员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