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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岱岳**新蕾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岱民初字第3457号
  •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农民。

  • 法定代理人张义某。

  • 法定代理人刘延某。

  • 委托代理人林国某、孙宁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岱岳区某幼儿园,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 负责人王**,任园长。

  • 委托代理人陈学某。

  • 委托代理人贾新某,泰安岱岳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宝泉

  • 书记员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