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北**展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十九元,由原告苏**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苏**,女,1954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水头村村委会北工商银行党校东侧800米。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照军,1955年3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雨琪
书记员李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