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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杜**与杜**、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马**、杜**申请执行杜**、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马**、杜**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执行标的520653元,执行费760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大执字第1497-1号
  •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马**,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种植户,住大武口区。

  • 申请执行人杜**,男,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大武口区。

  • 被执行人杜**,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 被执行人周*,女,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岳勇

  • 书记员李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