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卢**、莫**、陈*、赵**、李**、舒**与被告吕**、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卢**、莫**、陈*、赵**、李**、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居民。
原告卢**。
原告莫**,教师。
委托代理人卢梅林(系原告莫建涛之妻),女,汉族,教师,住址同上。
原告陈*。
原告赵**,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祎(系原告赵勤建之妻),女,汉族,永福县第二中学教师,住址同上。
原告李**。
原告舒**,中石化员工。
委托代理人莫秋菊,永福县永福中学教师。
被告吕**。
被告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秦林强,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林
审判员廖本宇
人民陪审员王一凡
代理书记员黄伟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