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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卢**等与吕**、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卢**、莫**、陈*、赵**、李**、舒**与被告吕**、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卢**、莫**、陈*、赵**、李**、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803号
  •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居民。

  • 原告卢**。

  • 原告莫**,教师。

  • 委托代理人卢梅林(系原告莫建涛之妻),女,汉族,教师,住址同上。

  • 原告陈*。

  • 原告赵**,职员。

  • 委托代理人陈祎(系原告赵勤建之妻),女,汉族,永福县第二中学教师,住址同上。

  • 原告李**。

  • 原告舒**,中石化员工。

  • 委托代理人莫秋菊,永福县永福中学教师。

  • 被告吕**。

  • 被告陆**。

  •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秦林强,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林

  • 审判员廖本宇

  • 人民陪审员王一凡

  • 代理书记员黄伟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