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庆涛,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
委托代理人陈亚帅,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克洋
审判员张军委
审判员许琳
书记员张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