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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陈**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00588号
  • 法院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庆涛,农民。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

  • 委托代理人陈亚帅,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克洋

  • 审判员张军委

  • 审判员许琳

  • 书记员张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