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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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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民初字第676号
  •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甲,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文启兵,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汤琴,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李*乙,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周丽群,湖南省花垣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彭文昕

  • 书记员黄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