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孟**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孟庆国(原告之子),中建六局安装公司门卫。
被告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高垚垚
书记员乔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