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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孟**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孟**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津0116民初20780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孟庆国(原告之子),中建六局安装公司门卫。

  • 被告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高垚垚

  • 书记员乔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