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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与被告丁**、丁**,第三人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丁**、丁**,第三人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邓**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湘1122民初37号
  •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邓**。

  •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丁**。

  • 被告丁**。

  • 第三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丽红

  • 审判员蒋良好

  • 人民陪审员蒋秋玉

  • 代理书记员陈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