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丁**、丁**,第三人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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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邓**。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
被告丁**。
第三人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丽红
审判员蒋良好
人民陪审员蒋秋玉
代理书记员陈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