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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于瑞丽、付焱兵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冯**与被申请人于瑞丽、付焱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阳原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阳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5日生效,冯*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冯*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冯*的再审申请。

(此页以下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727民申2号
  •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冯*(原审原告)。

  • 被申请人于瑞丽(原审被告)。

  • 被申请人付焱兵(原审被告)。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禹卫红

  • 审判员李贵新

  • 审判员李子杰

  • 书记员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