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冯**与被申请人于瑞丽、付焱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阳原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阳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5日生效,冯*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冯*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冯*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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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冯*(原审原告)。
被申请人于瑞丽(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付焱兵(原审被告)。
审判人员
审判长禹卫红
审判员李贵新
审判员李子杰
书记员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