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覃**与谭*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覃**与被告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覃**人民币6000元,负担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共50元。判决生效后。义务人谭*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谭*执行通知书并冻结其在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峨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当日,被执行人谭*付给申请执行人覃**人民币6000元,退还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覃**即日书面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谭*自愿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6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1224执22-2号
  •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覃**。

  • 被执行人谭*。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必勋

  • 审判员班荣瀚

  • 代理审判员韦德思

  • 书记员方继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