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周**与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为39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泰民初字第1778号
  •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

  • 委托代理人李飞,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于洪波

  • 书记员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