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中铁第十**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02)辽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被执行人应在每年给付刘**人民币218,426.25元。现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被执行人中铁第十**程有限公司给付2016年度赔偿款人民币218,426.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第十**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2)辽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本年度执行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刘**,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理人:刘华(刘圣宇之母),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中铁第十**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辰,该公司职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震
审判员杨俊阁
审判员郭静
书记员陈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