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毛刘德,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许**,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付晓冬
人民陪审员王立功
人民陪审员刘合升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