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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与被告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牟民初字第02703号
  •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毛刘德,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

  • 被告许**,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付晓冬

  • 人民陪审员王立功

  • 人民陪审员刘合升

  •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