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徐长久(一般代理),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艳
审判员乔战坡
审判员金景利
书记员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