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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夏民初字第02771号
  •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排除妨碍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徐长久(一般代理),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艳

  • 审判员乔战坡

  • 审判员金景利

  • 书记员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