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志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志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水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徐**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水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徐水县高林村镇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志*,徐水**材厂业主。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喜周
审判员董文秀
代理审判员郑爱国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