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大连**制品厂因与被申请人梁**、范*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民法院2004年6月30日作出的(2004)大民合再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原再审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制品厂,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
法定代表人:范*,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一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梁**,男,1957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28号楼3-12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一审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范*,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大连**制品厂负责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308-2-6-1号。
审判人员
院长王振华
书记员刘露路